綦教〔2015〕30号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
儿童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綦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5年2月28日
綦江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精神,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困难,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由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资助范围和对象是在经我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受助儿童)。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并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及条件薄弱的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资助对象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入园费用的家庭、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因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偏远农村的特困家庭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园幼儿。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资助具体项目为对受助儿童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儿童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确定的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实际收费低于本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实际收费高于本资助标准的,按本资助标准进行补助);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多退少不补)。所需资金为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同时应将该项资金每年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资助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儿童监护人)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后,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幼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有关证件需提供复印件1份)。
第九条 资格审定。幼儿园初审汇总受助儿童申请材料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幼儿园下达审批意见。
第十条 根据审批的情况,由区财政局及时统筹和调度资金,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确保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幼儿园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伙食费补助按月发放给受助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幼儿园多渠道广泛宣传政策,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深入到每个社区(村委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第十二条 区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规的幼儿园在评级、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直至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解释。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