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报送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报告
政策文号:〔2016〕年84号    单位: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日期:2016-12-14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綦农委文〔201684         签发人:张祥兰 高久鹏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报送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报告

 

 

市农委: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6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綦江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现将我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呈报你委,请审核。

特此报告。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重庆市綦江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

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6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綦江区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调整优化财政补贴方式,从201511日起,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禁渔护渔、渔业资源养护及引导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等工作,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我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建立渔民保障、渔业发展、资源保护相协调的新机制,达到逐步恢复渔业资源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

綦江区渔业油价政策调整和实施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牵头组织,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船镇街协调配合做好全区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按照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要求,綦江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制,权力责任统一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全区通盘解决涉及渔业稳定、发展、资源保护等重点问题,明确区、镇街保障渔业发展、促进资源保护、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

(二)专款专用

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后,市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我区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禁渔护渔、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资源养护等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套取等行为。

(三)公开透明

坚持两公开四公示原则。两公开即补贴政策、补贴程序公开,四公示即补贴方案、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兑现情况公示,接受渔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

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后,上级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将从2015年起重点用于禁渔护渔渔民的直接补贴和渔业资源养护修复等。渔业资源养护方面,主要用于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在方案执行期限内统筹滚动使用。

四、渔业油价补贴调整实施方案

(一)禁渔护渔补贴方案

1.补贴对象

在綦江区注册的合法渔业船员(每艘捕捞渔船限1人),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当年的禁渔工作部署,均可报名参加当年度禁渔期禁渔护渔工作。结合禁渔工作实际和各镇街渔业船舶、渔业船员和护渔工作量,确定綦江区禁渔期渔民护渔人员65人。

2.补贴标准

凡参加禁渔期禁渔护渔工作的人员,经过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人每月700元给予禁渔护渔工作补贴。禁渔期结束后,由财政统一支付禁渔护鱼工作补贴。

3.禁渔护渔人员申请条件和护渔工作补贴申报流程

1)凡持有本辖区渔业船员证书,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渔业船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提交禁渔护渔工作申请书。

2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报名参与的渔民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参与禁渔护渔工作的渔民,在区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3)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参与禁渔护渔工作的渔业船员进行建档管理,并报同级财政备案。

4将报名参与禁渔护渔的渔民纳入禁渔护渔队伍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根据住家及靠船就近原则做好本段河流护渔工作;每一河段选举一位护渔队长,根据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统筹,由护渔队长安排本段渔民参与护渔工作

4.禁渔护渔工作考核

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进行考核。

1)护渔时间分段。禁渔期310—63024时。

2)护渔巡查内容。綦河、清溪河等天然水域进行禁渔巡护(不出动渔船),特别是鱼类产场、主要捕捞场所等水域要重点巡护,发现违反禁渔期规定实施捕捞、买卖野生渔获物、江河游钓、渔船违禁航行等行为要立即报告。

主要工作:劝离江边钓鱼人员、销毁筏儿钩、江河巡逻、举报并协助执法支队处理非法捕捞行为、参与执法支队组织的统一执法行动。

3)护渔巡查工作要求。参与禁渔护鱼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按时参加禁渔护渔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护渔期间手机保持畅通,随时接受渔政监管部门的抽查;护渔人员不得借护渔之名实施违禁捕捞行为;不得包庇违禁行为船舶和人员;不得请他人代为护鱼;护渔期间,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按时交接护渔巡查记录。

4)对护渔巡查工作不合格的处理。禁渔护渔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护渔人员护渔考核为不合格,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护渔队伍,并取消当年禁渔护渔工作补贴:不服从统一安排禁渔护渔的;无故不参加巡护2次(含2次)以上;有违禁捕捞行为被查获的;

5)护渔队长制定辖区护渔人员分班巡护时段和巡护水域等方案,报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备案。

(二)渔业资源养护(人工增殖放流)方案

1、增殖放流任务

人工增殖放流资金12.8万元,根据綦江本地实际和相关要求,选择适合江河投放的苗种进行增殖放流。

2、实施步骤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的要求,我委将人工放流活动工作实施分为5个步骤:

1)确定放流地点

根据綦江河流情况,放流江段确定在綦江河和清溪河。    

    2)放流苗种招投标

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20号令)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本次放流苗种采取政府采购。

3)放流前渔政执法工作

放流前要向放流江段渔民大力宣传开展鱼类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重要性,渔业执法人员加强增殖前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的清理和水上执法工作。

4)公证及监督工作

     为做好增殖放流苗种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确保所承担的放流任务圆满完成,区农委人工增殖放流活动领导工作小组将安排苗种验收小组对本次放流苗种的装袋、运输、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并对鱼苗数量、质量负责,区公证处对放流全过程进行公证,邀请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纪检监察部门、渔民代表的现场监督,区电视台、綦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

5)认真做好放流后的渔业资源维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将有关支付原始凭证和资料整理齐全并按权属及时归档保存。

(二)细化实施方案

结合我区禁渔护渔工作实际,深入研究,详细论证,以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契机,强化渔民保障、渔业发展、资源保护相协调的机制建设,认真细化完善禁渔护渔工作实施方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区农委、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加强对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凡符合补贴政策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收费在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严查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区农委在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设置渔业油价补贴举报电话:85880719,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搞好宣传引导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赢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认识、理解不够的渔民做好深入、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努力使广大渔民群众明白、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区农委、区财政局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补贴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如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61214

 

 抄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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