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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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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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残联发〔2017〕71号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办法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财政局,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办法(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9日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办法
(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稳定和促进盲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按摩机构吸纳盲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7〕11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10〕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开办的按摩机构,且安置本市户籍的盲人按摩师的比例不得少于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
(二)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盲人开办的按摩机构,其从业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安置本市户籍的盲人按摩师的比例不得少于该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含80%)。
二、扶持条件
按摩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一)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保健、医疗按摩服务规范和操作规范且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三)安置本市户籍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师,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与盲人按摩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盲人按摩师实际在岗且工资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盲人按摩师缴纳社会保险;
(五)工商执照和价目表上墙,在当地无不良按摩服务记录,未发生消防、卫生、技术等事故,无投诉,未因违法经营受行政处罚;
(六)符合本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的规定。
三、扶持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的按摩机构给予的就业扶持资金:
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按摩机构,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的盲人按摩师从业1年(含1年)以上,按每年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按摩机构缴纳盲人按摩师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及按摩机构设施设备(含按摩巾、按摩床单、按摩师服装等)购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房屋租金及水电气费等。已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要求,享受困难群众就业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对盲人开办的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用于制作更新灯箱、标识牌、制度牌、价目表等。
四、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由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统筹市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予以安排。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按摩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按摩师名册》(附件2);
3. 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与盲人按摩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盲人按摩师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为盲人按摩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记录及复印件;
7. 盲人按摩师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职业资格证(按摩工种)或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 按摩机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期在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审核
1. 按摩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对按摩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按摩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残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在《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 按摩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对通过审核的按摩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三)拨付
1. “就业扶持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残联直接拨付给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按摩机构,当年拨付60%,次年拨付40%。
2. “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残联按照《重庆市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三统一”标准》(附件4)要求统一制作标识牌、制度牌等发放至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第一年拨付60%,第二年拨付20%,第三年拨付20%。
六、管理和监督
(一)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按摩机构的扶持由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残联负责。
(二)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负责审核按摩机构递交的各项申报材料;对通过审核的盲人按摩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取消扶持资格。
(三)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汇总表》(附件3)报送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四)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扶持资金发放档案和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发放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按摩机构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
(六)重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原《重庆市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试行)》(渝残联发〔2013〕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按摩师名册
3.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汇总表
4. 重庆市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三统一”标准
附件1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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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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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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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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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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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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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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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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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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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的从业盲人按摩师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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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的盲人按摩师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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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的盲人按摩师签订合同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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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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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类别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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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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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标牌、制度牌制作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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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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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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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审核 经审核,同意给予该机构扶持资金 元(大写),其中:就业扶持资金 元,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 元。
区县残联(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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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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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
说明:“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只对盲人开办的盲人按摩机构进行发放。
附件2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按摩师名册
填报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是否本市户籍 |
残疾人证号 |
保健或医疗 按摩资格证号 |
家庭住址 |
社 会 保障号 |
联系电话(手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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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重庆市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扶持汇总表
区县(自治县)残联(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 定 代表人 |
扶持盲人人数(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基本 账 号 |
就业扶持资金(元) |
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元) |
扶持总金额 (元)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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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是否 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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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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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 “就业扶持资金”=“扶持盲人人数”×6000元/人;
2. “扶持总金额”=“就业扶持资金”+“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
3. 此表一式二份,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相关区县(自治县)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4
重庆市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三统一”标准
重庆市残联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