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全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6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