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渝农发〔2016〕287号
2.享受对象:申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存栏量≥200头猪当量。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最近一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风险评估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能自行实施强制免疫,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抗体检测;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已上报GPS定位的X(经度)、Y(纬度)地理坐标,并通过《重庆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报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并将采购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挂牌兽医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规定的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等条件确定。
(四)补助价格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
(五)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补助金额=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 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根据国家和我市强制免疫计划,以及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市农委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并予以公布。
4.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5.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6.办理程序:
畜禽养殖场于每年1月1日—10日,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上年度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会同当地财政所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于2月1日前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市农委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
7.实施单位: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23-4861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