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收养)申报入户办理指南
政策文号:〔〕号    单位:    日期:2015-12-31

1.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

        2.受理机构:属地派出所

3.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一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二)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一份)

2)区县(自治县、市)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收养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所需材料通知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户口登记回执》;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审查由各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材料审核,然后由社区民警进行核实调查,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上报区公安局审批。

4)决定符合要求的经区公安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送达:户籍窗口民警根据审批结果,现场打印户口页送达申请人

6.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

7.咨询电话:023-85883069023-858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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