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渝人口发〔2013〕27号
*2.享受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3.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4.资金来源:国家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2013年11月11日。
*6.办理程序:向村(居)委员会提起申请→村(居)委员会(受理)→卫生健康(科)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通过,录入国家系统。
*7.实施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卫生健康委:85895071;各(街)镇卫生健康(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