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渝人口发〔2013〕27号、渝卫发〔2022〕2号、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2.享受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3.发放方式:一是将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特别扶助金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二是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4.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5.资金来源:国家专项资金
*6.执行时间:2017年8月22日。
*7.办理程序:向村(居)委员会提起申请→村(居)委员会(受理)→卫生健康(科)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通过,录入国家系统。
*8.实施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9.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卫生健康委:85895071;各(街)镇卫生健康(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