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渝人口发〔2013〕27号
*2.享受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 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3.补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4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6000元。
*4.资金来源:国家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2017年8月22日。
*6.办理程序:向村(居)委员会提起申请→村(居)委员会(受理)→卫计办(科)负责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区卫计委进行复审→通过,录入国家系统。
*7.实施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卫计委:48678710;各(街)镇卫计(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