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开展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
1.政策依据:渝扶办发﹝2018﹞20号;渝财农〔2018〕50号;綦江委发〔2018〕7号
2.救助对象: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
4.资金来源:市级统筹,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资金解决
5救助标准: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一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6.结算流程:由区扶贫办牵头,区人力社保局、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政策落实保障。贫困户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自己承担部分达到或高于1000元,即应当享受保险赔付;因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2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推行贫困人口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纳入低保兜底、符合条件的脱贫户(除因死亡、迁出等家庭人员变化或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明显超标外),到2020年前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建立特定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机制。
7.实施单位: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区、区卫计委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扶贫办 023-85887709
区人社局023—87260743
区民政局023-48663383
区卫计委023-858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