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日期:2018-09-1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8174

二、享受对象: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三、补助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

五、资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

六、执行时间:201810月本通知自发文次月起执行。以下文件自本通知发文次月起废止:

1.《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

2.《关于实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7318号。

发文之月及以前已就业,且发文次月及以后未间断的低保家庭人员,参照原规定享受低保就业补贴。

七、办理程序:

1.申请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填报申请表。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八、实施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九、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023-87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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