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政策文号:渝民〔2022〕202号    单位:    日期:2022-10-11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
政局、财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0〕54 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
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 号)、重庆市
民政局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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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 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
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
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 号)等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事项
通知如下。
一、扩大发放范围。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
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可通过提供录取通
知书、在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属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对孤儿成年后就读研究生或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就读大学及以上学历,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低
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二、调整申请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本
人或监护人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附件 1),并按渝民发〔2010〕184 号文件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以
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及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政策。要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督
促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落实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制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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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帮助符合条件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三、规范发放管理。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开展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
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
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儿童福利机
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
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基本生活费(补贴)直接拨付到养育机
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
贴)按月直接发放到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
四、严格动态调整。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孤儿
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发现父母健在、父母恢
复监护能力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审核并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填写《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附件 2),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
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
活费(补贴),同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
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
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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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 年 10 月 1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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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编号:
儿童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户籍所在

就学
情况
儿童
类别
父母双亡 □ 父母均被宣告死亡 □ 父母均被宣告失踪 □
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死亡 □
监护人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儿童
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名:
乡镇
(街
道)
审核
意见
(公章)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区县民
政部门
审批意

(公章)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 1.编号由乡镇(街道)按年按序编列。
2.孤儿类别以“√”表示。
3.本表一式二份,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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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保障确认表
编号:
儿童
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
所在地
儿童
类别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批准
时间
享受金额
首月发放
时间
监护
人情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儿童
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
停发
原因
乡镇
(街
道)
意见
(公章)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区县
民政
部门
意见
(公章)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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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
材料
粘贴

说明: 1.编号由乡镇(街道)按年按序编列。
2.本表一式二份,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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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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