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农委〔2019〕68号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 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支行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要求,2019年继续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的《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 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支行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要求,在2018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四)鼓励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面积以确权颁证面积为基数,扣减颁证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3.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加历年结余资金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按各街镇上报面积平均分摊。 4.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每次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农委负责对各街镇补贴总面积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按市文件要求,今年继续实施。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补贴依据。2019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8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补贴程序。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区级备案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对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农委、财政局负责对种粮大户通过普查或抽查进行核实,区财政局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四、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方案要求,将历年结余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区财政根据区农委报送的兑付金额及兑付明细及时与农发行綦江支行取得联系,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邮政银行綦江支行。邮政银行綦江支行收到区财政局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它用。 (二)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补贴软件卸出的数据库)”分别报区农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农委财务科根据各街镇上报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后将补贴数据返各街镇进行公示。6月20日,各街镇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和和银行发放“加密文件”以电子件的形式分别报区农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 (三)落实备案制度。6月30日前,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年××镇(街道办事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的纸质件和电子档及时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五、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镇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服中心、财政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镇街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及时更新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人因死亡、耕地面积因征占、改变耕地用途等情况,要及时更新补贴信息。禁止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和耕地改变用途仍享受补贴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补贴发放信息导入“綦江区民生监督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数据的审核申报、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并作为审计、检查、绩效评价依据。同时,要认真做好2019年一般农户耕地面积的核实工作,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公示无误的补贴明细(补贴软件卸出的数据库)和附件4报区农委人事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备案。 (五)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区农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普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区农委、区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工作经费分配的依据。 区农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王裕翠;联系电话:85880641。 区农委财务科联系人:王世模;联系电话:85880731。 区财政局农业科联系人:黄廷玉;联系电话:48628248。 附件:1.××××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 4.××××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数据备案表 附件1 ××××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区 县 补贴户数(户)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补贴标准(元/亩) 实际兑现补贴金额(万元) 种粮大户性质(户) 备注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 自然人 法人(企业、农场) 专业合作组织 其他组织 合 计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 2000亩至3000亩(含2000亩) 1000亩至2000亩(含1000亩) 500亩至1000亩(含500亩) 200亩至500亩(含200亩) 100亩至200亩(含100亩) 50亩至100亩 (含50亩) 主要领导(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附件2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一卡通(折)帐号 种粮地点 耕地 面积 承包耕地面积(亩) 合计 其中 田: 土: 租种耕地面积(亩) 合计 其中 田: 土: 农资 购买 情况 种 子 (元) 肥 料 (元) 农 膜 (元) 农药 (元) 自有 农机 具(台) 微 耕 机 插 秧 机 收 割 机 灌溉 设备 种植 粮食 面积 (亩) 水稻 玉米 小麦 马铃薯 红苕 大豆 绿豆 豌葫 豆 高粱 荞麦 肾豆 红小豆 合计: 村委会审核意见: 驻村干部审核意见: 镇(街道)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驻村干部组长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备注:本表内容要据实填报,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审核,一份由乡镇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粮 大户 性质 种粮 大户 姓名 种粮 地点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耕地面积(亩) 粮食种植面积(亩) 补贴 标准 (元) 补贴 金额 (元) 合计 承包耕地 租种耕地 合计 水稻 玉米 小麦 红苕 马铃薯 大豆 绿豆 豌葫豆 高粱 荞麦 肾豆 红小豆 填表人: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附件4 ××××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乡镇 补贴户数(户)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 合计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印发
綦农委〔2019〕68号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
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支行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要求,2019年继续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的《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
2019年重庆市綦江区耕地地力保护和
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支行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84号)要求,在2018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四)鼓励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面积以确权颁证面积为基数,扣减颁证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3.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加历年结余资金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按各街镇上报面积平均分摊。
4.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每次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农委负责对各街镇补贴总面积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按市文件要求,今年继续实施。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补贴依据。2019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8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补贴程序。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区级备案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对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区农委、财政局负责对种粮大户通过普查或抽查进行核实,区财政局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四、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方案要求,将历年结余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区财政根据区农委报送的兑付金额及兑付明细及时与农发行綦江支行取得联系,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邮政银行綦江支行。邮政银行綦江支行收到区财政局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它用。
(二)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补贴软件卸出的数据库)”分别报区农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农委财务科根据各街镇上报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后将补贴数据返各街镇进行公示。6月20日,各街镇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和和银行发放“加密文件”以电子件的形式分别报区农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
(三)落实备案制度。6月30日前,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年××镇(街道办事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的纸质件和电子档及时上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五、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镇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服中心、财政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镇街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及时更新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人因死亡、耕地面积因征占、改变耕地用途等情况,要及时更新补贴信息。禁止死亡人员领取补贴和耕地改变用途仍享受补贴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补贴发放信息导入“綦江区民生监督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数据的审核申报、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并作为审计、检查、绩效评价依据。同时,要认真做好2019年一般农户耕地面积的核实工作,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公示无误的补贴明细(补贴软件卸出的数据库)和附件4报区农委人事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备案。
(五)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区农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普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区农委、区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工作经费分配的依据。
区农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王裕翠;联系电话:85880641。
区农委财务科联系人:王世模;联系电话:85880731。
区财政局农业科联系人:黄廷玉;联系电话:48628248。
附件:1.××××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
4.××××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数据备案表
附件1
××××年××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
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区 县 |
补贴户数(户) |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
补贴标准(元/亩) |
实际兑现补贴金额(万元) |
种粮大户性质(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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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种粮大户补贴 |
自然人 |
法人(企业、农场) |
专业合作组织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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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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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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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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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亩至3000亩(含20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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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亩至2000亩(含10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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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亩至1000亩(含5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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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亩至500亩(含2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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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亩至200亩(含1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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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亩至100亩 (含5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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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附件2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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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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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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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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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折)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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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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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面积 |
承包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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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
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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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种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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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
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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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 购买 情况 |
种 子 (元) |
肥 料 (元) |
农 膜 (元) |
农药 (元) |
自有 农机 具(台) |
微 耕 机 |
插 秧 机 |
收 割 机 |
灌溉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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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 粮食 面积 (亩) |
水稻 |
玉米 |
小麦 |
马铃薯 |
红苕 |
大豆 |
绿豆 |
豌葫 豆 |
高粱 |
荞麦 |
肾豆 |
红小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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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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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驻村干部审核意见: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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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驻村干部组长签名: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备注:本表内容要据实填报,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审核,一份由乡镇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粮 大户 性质 |
种粮 大户 姓名 |
种粮 地点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耕地面积(亩) |
粮食种植面积(亩) |
补贴 标准 (元) |
补贴 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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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承包耕地 |
租种耕地 |
合计 |
水稻 |
玉米 |
小麦 |
红苕 |
马铃薯 |
大豆 |
绿豆 |
豌葫豆 |
高粱 |
荞麦 |
肾豆 |
红小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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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
附件4
××××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乡镇 |
补贴户数(户) |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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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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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方式: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印发